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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理范围

2020-10-12 13:48:18 | 浏览次数:373

受理范围:

受理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电话、信件、网络、来访等形式,向吉林省药品举报中心反映吉林省境内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化妆品在生产、流通、使用等环节违法行为的咨询举报。

 

受理须知:

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,应予受理:

(一)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;

(二)被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举报机构所属的行政区域内。

   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受理:

(一)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;

(二)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;

(三)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、诉讼、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;

(四)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,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机构、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举报的,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。

 

受理流程:

注意事项:

1、提倡实名举报并填写相关联系方式。

2、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,举报内容力求详尽,对所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主要证据、涉及人员等要交代明确。

3、标有“*”的为必填项目。

4、举报人应如实进行举报,不得捏造事实、制造假证、诬告陷害他人。

5、对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6、吉林省药品举报中心保留删除恶意举报内容的权利。

7、吉林省药品举报中心对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。

附件:

吉林省药品举报中心版权与免责声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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